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申請注冊:
(一)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
(二)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注冊材料
注冊申請人申請注冊,應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附表1);
(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復印件;
(三)2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注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證明表(附表2);
(四)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五)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復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復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就業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符合認定或者考核條件的相關證明,替代前款第(二)項材料。
不予注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注冊的情形的。
撤銷注冊
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注冊管理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準予注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注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注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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