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回權,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公司租用張三的一臺電腦,后甲公司破產,張三可就該電腦行使取回權
B.乙公司將李四的一張桌子賣給了王五,后乙公司破產,李四可就該桌子的損害賠償向乙公司申請普通破產債權
C.趙六逾期未行使取回權,則其權利消滅
D.丙公司的管理人在孟天行使取回權時,因孟天未支付相關的管理費而拒絕孟天行使取回權
【考點】取回權
【難度】★★
【答案】ABD
解析:《破產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下列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一)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因此,基于租賃合同而占有的財產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相關權利人可以主張取回,故張三作為所有權人可以就該電腦行使取回權。A選項正確,當選。
《破產法解釋二》第三十條規定,“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二)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乙公司將本屬于李四的一張桌子賣給王五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且該行為發生在乙公司破產受理之前,因此李四可就該桌子的損害賠償向乙公司申請普通破產債權。B選項正確,當選。
《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因此,取回權不因逾期履行而消滅,只需要支付因延遲履行而增加的相關費用即可。C項錯誤,不當選。
《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定,“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孟天未支付相關的管理費的情況下,丙公司管理人可以拒絕孟天行使取回權。D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選ABD。